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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公告
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107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一、依據
-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修正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修正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二、筆試及口試日期、甄審地點:
- 筆試:107年10月20日上午9時00分報到,上午9時30分至上午10時30分進行筆試〈筆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滿六十分為及格,筆試及格後始可參加口試〉。
- 口試:107年11月3日上午8時30分報到,上午9時00分開始〈口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 筆試地點:三軍總醫院核醫部307會議室(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325號)
- 口試地點:高雄榮民總醫院高齢醫學大樓地下一樓臨床技能訓練中心(地址: 813高雄市左營區大中一路386號)
- 其它有關甄審事項另行通知。
三、甄審申請資格:
- 核醫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四年〈含〉以上之核醫臨床訓練,及畢業後一般醫學(PGY)結訓,並取得該醫院期滿證明文件。
- 至少有一篇論文為醫學期刊接受刊載並曾作口頭論文報告一次以上。
符合第1.及第2.項條件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四、報名:
〈一〉繳交表件:
- 甄審申請書。
- 現職之服務證明正本。
- 住院醫師訓練證明:含訓練內容、訓練期間及訓練單位主管簽章。
-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
- 醫師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及醫師證書影本。
- 畢業後一般醫學(PGY) 結訓證明。
- 執業執照影本。
- 醫學期刊發表論文之抽印本、口頭論文報告證明。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其中一張實貼於甄審申請書。
- 報名費劃撥影本。
註1:依甄審原則第五條凡參加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分,並以報名參加 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註2:請提供放射診斷科、病理科、放射腫瘤科或其他相關專科訓練証明。
註3: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學會依規定保留二年備查。
〈二〉費用:
- 資格審查費:新台幣壹仟元。
- 筆試費:新台幣壹仟元。
- 口試費:新台幣貳仟元。
- 代收證書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筆試不及格者予以退還)
註:
- 凡曾參加「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筆試缺考或不及格者,依准考證或筆試成績通知單提出申請,可免資格審查,直接參與筆試。費用:筆試費:新台幣壹仟元;口試費:新台幣貳仟元。
- 凡曾參加「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初審,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者,依口試成績通知單提出申請,可免資格審查及筆試(筆試成績保留二年),直接參與口試。費用:口試費:新台幣貳仟元。
五、報名日期:107年8月1日至107年10月12日截止〈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六、報名方式:
報名費劃撥至郵政劃撥帳號:19781819 戶名: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
報名資料掛號寄至:114台北市內湖區成功路2段325號3樓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
備註:所附資格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或資歷有抄襲等情事者,取消其應考或專科醫師資格。
七、成績複查: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以一次為限。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