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SN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英文名稱為The Society of Nuclear Medicine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旨在團結我國核醫醫師、醫技專業人員及核醫科技從業人員,致力於核醫學之基礎研究與 臨床應用之發展推動,希冀經由教育、研究與核醫執業水準之提升,以及國際 合作與學術交流之增進,達成造福國人,貢獻人類福祉之目的。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提倡核醫學有關之基礎與應用研究及獎助核醫學有關人才。
二、舉行核醫學有關基礎與應用學術講習與會議以及有關之教育訓練與講習。
三、刊行會誌、會報及其他有關核醫學資料。
四、辦理有關核醫學專科醫師、核醫學科技及醫技專業人員之甄審事宜。
五、聯繫海外核醫學有關機構與學術團體,促進國際合作與學術交流。
六、收集及交換國內外核醫學資料,提供有關從業人員參考。
七、進行其他達成本會宗旨之各類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普通會員、準會員、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
一、普通會員:
  甲. 凡在國內外醫學院畢業,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并從事核醫臨床工作 三年以上,經普通會員二人之推荐,得請
    求入會,經理事會審查合格通 過,得為本會普通會員(醫師)。
  乙.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有三年以上核醫有關科技工作經驗,由普通會員 二人之推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通過,得為本會普通會員(科技工作者)。
  丙. 凡在國內外大專以上學校畢業,有三年以上核醫醫技相關工作經驗,由普通會員二人 之推荐,經理事會審查合格
    通過,得為本會普通會員(醫技工作者)。
二、名譽會員:
  凡對核醫學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推荐,經會員大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三、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且予贊助之個人或團體,由理事二人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四、準會員:
  末符一、甲,乙,丙規定三年資歷之核醫工作人員,得為本會準會員。
第六條
會員之義務。
一、普通會員有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擔任本會所推派之任務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贊助會員有遵守會章,執行議案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
一、普通會員具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及其他應享之權利,並可參加本 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及請求在本會會務範圍
  內可能之協助。
二、名譽會員除享有普通會員應享之權利外,免繳會費及免費收閱本會會誌。
三、名譽會員、準會員及贊助會員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但享有其他應享之權 利并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八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得由理、監事會提請會員大會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經 查明屬實者得先予以處理,再提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大會職權如下:
一、訂定會章。
二、選舉理、監事。
三、討論會務。
第十條
本會理、監事會組成與選舉辦法如下:
一、本會理事會設理事二十五人,監事會設監事七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 均由會員大會票選之。
二、理事互選七人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票選常務理事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提名 醫師、醫技及科技常務理事各一名為
  副理事長,經理事會通過後任命,襄助會務。
三、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四、本會之理監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之。
五、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互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按 所得票數分別依次遞補。
六、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任期為三年,不得連任。卸任之理事長得由本會聘為名譽理事長。
第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二人,由理事長提名,並視業務需要,由理事長提名 幹事二至三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分掌會務,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其主任委員 及委員之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三條
理事長綜理會務,負責執行大會或年會與理事會之決議,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決議會務方針及重要事項。
二、執行大會或年會決議案。
三、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與決算。
四、審核會員入會與退會。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事會務之推行。
二、審查預算、決算及監督本會財務。
三、調查並處理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四、連續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自動辭職。

第五章會議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年會每年舉行一次,地點與時間由理事會決定;如遇特殊事故,經理事會之議決,得 延期舉行或臨時召集之。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每月舉行一次,理事會每三個月舉行一次,但得酌情延期或召集 臨時會,由理事長決定之,會議以出席過半數為法定人數。
第十九條
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長得為決定重要會務召集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任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為之,其理事、監事及各分委會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席。如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第二十二條
視訊會議簽到方式,可資佐證出席人員出席即可,且仍應製作會議紀錄,並載明該次會議係以視訊方式辦理及出席理、監事之姓名。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普通會員及準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貳佰元。
二、贊助會員補助支持。
三、本會得接受特別捐款,其用途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四、基金之利息。
五、補助費及其他收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之存支,經由理事會交由祕書長與分掌會計及出納之幹事會同辦理。
第二十五條
凡會員二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第二十六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於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編製報告書,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公佈。
第二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 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會員四分 之一以上簽署,提出修正意見,提交會員大會,經與會人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決 議修正之。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