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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113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及「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二、甄審筆試、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     筆試:113119()上午0950分報到,上午1000分至上午11 00分筆試。筆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滿六十分為及格。
地點:臺北榮民總醫院核醫部-會議室(地址:112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

(二)     口試:1131123()上午0910分報到,上午0930分進行口試;口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3-5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地點:臺中榮民總醫院正子分子影像中心-會議室(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
41650-第一醫療大樓 B2正子分子影像中心)

三、甄審資格: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     於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核子醫學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二)     領有外國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可。

(三)     曾參加111年或112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缺考或不及格。

(四)     曾參加111年或112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

(五)     因故喪失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重新參加甄審。

前項第一款資格參與甄審者,專科醫師訓練年資,計算至筆試當日(民國113119)為止,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因素致使訓練年限不足時(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通過甄審後,仍需補足訓練月份,始得核發專科醫師證書。

四、甄審報名表件:

(一)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證明文件一份。

3.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4.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5.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7.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提前參與甄審,應另檢附相關證明。

 

(二)     依第三點第一項二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5.   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請檢附中文譯本)。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三)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3.   成績通知單或准考證影本一份。

4.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四)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5.   原領有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五、甄審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     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     筆試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     口試費:新臺幣貳仟元。

(四)     代收證書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五)     繳費方式:統一劃撥(戶名: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帳號:19781819)。

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筆試缺考或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及筆試費外,其餘甄試者將統一收齊資格審查、筆試、口試費及證書費。經審查資格不合規定者將退還筆試、口試費用;筆試成績不及格者,將退還口試費及證書費;口試不及格者將退還證書費。

六、報名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113911(星期三)以通訊方式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地址:11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台北榮民總醫院 核醫部轉核醫學會)

七、成績複查: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八、注意事項

(一)     依甄審原則第五條,凡參加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加總最多六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二)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學會依規定保留二年備查。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四)     考試日期與地點如有變更,於本會網頁公告。

(五)     所附證明文件及表件如有不齊、偽造、不實等情事,取消其應考資格,責任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已完成甄審者,其結果無效。

(六)     報名表中之「通訊地址」,請詳實填寫,並務必填寫郵遞區號。該地址為本委員會寄發各項通知之用,如因填寫錯誤或無收件人,致郵件無法投遞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七)     應考時請遵照考場規則,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均須攜帶准考證及個人身份證件正本備驗。若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應考資格。

 

對於以上說明有疑問者,可詢問承辦人:石小姐;聯繫電話:02-28757301#856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