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簡章
一、依據
衛生福利部「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及「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
二、甄審筆試、口試日期及地點:
(一) 筆試:113年11月9日(六)上午09時50分報到,上午10時00分至上午11 時00分筆試。筆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滿六十分為及格。
地點:臺北榮民總醫院核醫部-會議室(地址:112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
(二) 口試:113年11月23日(六)上午09時10分報到,上午09時30分進行口試;口試成績滿分一百分,以3-5位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地點:臺中榮民總醫院正子分子影像中心-會議室(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4段1650號-第一醫療大樓 B2正子分子影像中心)
三、甄審資格:
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
(一) 於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四年以上之核子醫學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證明文件。
(二) 領有外國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限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可。
(三) 曾參加111年或112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缺考或不及格。
(四) 曾參加111年或112年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甄審,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
(五) 因故喪失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者,檢具原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資格證書影本,重新參加甄審。
依前項第一款資格參與甄審者,專科醫師訓練年資,計算至筆試當日(民國113年11月9日)為止,其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惟因服役、產假或法規規範等因素致使訓練年限不足時(以四個月為限),得提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通過甄審後,仍需補足訓練月份,始得核發專科醫師證書。
四、甄審報名表件:
(一)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訓練期滿證明文件一份。
3.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4.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5.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7. 符合第三點第二項提前參與甄審,應另檢附相關證明。
(二) 依第三點第一項二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5. 經當地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外國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請檢附中文譯本)。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三)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3. 成績通知單或准考證影本一份。
4.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四) 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五款資格參與甄審者:
1. 甄審申請表一份。
2. 醫學院校醫學系(科)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3. 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4.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含申請書相片黏貼處一張)。
5. 原領有核子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一份。
6. 報名費劃撥影本一份。
五、甄審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 資格審查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 筆試費:新臺幣壹仟元。
(三) 口試費:新臺幣貳仟元。
(四) 代收證書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五) 繳費方式:統一劃撥(戶名: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帳號:19781819)。
除依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筆試缺考或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依第三點第一項第四款(筆試及格而口試不及格)資格報名者免繳資格審查費及筆試費外,其餘甄試者將統一收齊資格審查、筆試、口試費及證書費。經審查資格不合規定者將退還筆試、口試費用;筆試成績不及格者,將退還口試費及證書費;口試不及格者將退還證書費。
六、報名日期及方式:即日起至113年9月11日(星期三)以通訊方式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郵寄地址:112 台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201號(台北榮民總醫院 核醫部轉核醫學會)
七、成績複查: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不另行收費,惟應於收到成績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或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八、注意事項:
(一) 依甄審原則第五條,凡參加中華民國核醫學學會學術大會並取得證明文件者,其每參加一次,前項專科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一分,加總最多六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二) 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有關之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學會依規定保留二年備查。
(三) 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四) 考試日期與地點如有變更,於本會網頁公告。
(五) 所附證明文件及表件如有不齊、偽造、不實等情事,取消其應考資格,責任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已完成甄審者,其結果無效。
(六) 報名表中之「通訊地址」,請詳實填寫,並務必填寫郵遞區號。該地址為本委員會寄發各項通知之用,如因填寫錯誤或無收件人,致郵件無法投遞時,由報名者自行負責。
(七) 應考時請遵照考場規則,參加筆試、口試人員均須攜帶准考證及個人身份證件正本備驗。若違反規定者,取消其應考資格。
對於以上說明有疑問者,可詢問承辦人:石小姐;聯繫電話:02-28757301#85664